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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又有大动作,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成重点!

2017-12-08 16:46   admin    0 
 农业部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文件,其中涉及畜牧行业的规章修改多达27条,废除涉及饲料和兽药的规范性文件多达3个!
 
       那么这次的农业部对涉及畜牧行业中饲料、兽药的规章做了哪些修改?将会对养殖行业产生多达的影响呢?
 
一、 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成为重点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文只列出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部分)
 
根据附件一《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规章中,在兽药生产、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管理中加强兽药追溯系统。
 
1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1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3.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删去《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五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第十六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第十九条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4.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
 
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文只列出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部分)
 
2.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农人劳〔2000〕10号)
 
27.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这是继农药标签整改后农业部又一次在新的药品品类中规范追溯体系,再一次证明了追溯体系对于特殊产品的必要性,既然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那作为企业当然是积极响应,更何况这一改变可以规范兽药市场,促进兽药市场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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